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
【摘要】:1997年刑法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其犯罪性质及构成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以正确处理,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采取实证调查、比较研究、归纳综合等互相结合的方法,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和大量案例,对本罪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论证了本罪的性质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从而为进一步研究本罪的构成要件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吸取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合理内核,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全面进行审视:(1)辨析了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客体的概念,主张前者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论证。同时认为本罪的客体要件应定位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廉政制度,如此,更有利于认识本罪的本质。(2)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由若干不可或缺的要素有机结合组成。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仅在部分成员中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提出了“集体私分给个人”包括只分给部分成员、甚至个别人的情形。当然在认定上需要严格限制,即仅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私分的行为,属于本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原则上宜从一重论处;对个人私分所得数额悬殊问题,应以一般国民的法律观念去判断,同时结合犯罪的主观方面予以考察,如果主观上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对决策人宜定贪污罪,否则按本罪论处。(3)认为本罪的主体要件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主体,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4)认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单位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性。
再次,对于本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特别是本罪与共同贪污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的界限,指出应从本罪单位犯罪的实质内容上加以区分,如此,才不会为纷繁的表象所迷惑。此外,对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企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对于单位先前违法行为所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意见;对于个人私分所得数额悬殊以及国有单位内设部门、分支机构犯罪问题,提出了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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