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研究
【摘要】:我国传统的刑法适用模式偏好于单向的演绎法律推理,局限于纯粹的概念分析,割裂规范与事实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机械的思维导致了法律形式主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肆虐,以此推导出的结论经常偏离正义和事物的本质。论文在批评法律形式主义和演绎盲信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的主要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究。
遵循没有刑法理念就没有刑法规范,没有刑法规范就没有案件事实的司法信仰,本文认为,要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获得成功的结论,离不开法律理念的指引。超越法律形式主义、在构成要件指导下形成案件事实以及法律推理的类型思维是整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对构成要件的合理诠释是刑法适用的基础和重点。本文在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一般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为合理诠释的标准,以引导当前纷乱复杂的刑法解释思维。对传统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目的解释并不是一种普通的解释方法,毋宁是一种解释的指向。目的解释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中占有支配性的地位。对构成要件之外影响构成要件诠释的客观因素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和引导。在案件事实的形成领域,确立了案件事实在整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的核心和敏感的地位。案件事实形成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刑法适用的成败。案件事实必须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下形成。案件事实的形成与构成要件的诠释是双向互动的。本文对案件事实形成的重要原则和常见方法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提倡法律的逻辑推理,有助于培养司法的职业思维,提高刑法适用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法律推理中大、小前提的正确形成。本文分别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以及类比法律推理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的运行模式及难题进行了剖析,强调刑法规范在所有法律推理中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
本文的基本进路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结果必须符合刑法的基本价值和存在意义。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规范分析,将刑法规则蕴含的正义品质阐释出来,在案件事实形成以及在寻求当为与存在心融神恰的对应中,证成刑法的社会性、目的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