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新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将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级别。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国家所有、属地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基本以行政区划为标准来划分管理权。由于属地限制和地方利益的驱动,很多风景名胜区在保护、利用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重复建设、不良竞争、跨行政区域的风景资源无法有效整合,等等。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更高层次和更宽视野的规划,对一定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进行协调、整合,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运而生。自2001年起,一些风景资源大省如贵州、山西、福建等率先开展了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编制,截至目前,已有4个省的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经审定后公布,另有若干省份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过程中。
相对来说,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对规划编制的理论与方法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基本是空白的。由于规划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本文不可能对规划涉及的所有命题进行全面论述,只是就其中若干较为重要的问题进行阶段性的研究。
本文尝试在对已有成果分析的基础上,对规划的可行性、必要性、局限性、本质特性以及增强规划的实效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同时,对在相关领域已经被证实有效的若干理论在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文章还对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和包含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文章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廓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作用、必要性、可行性、本质特性、局限性及其解决途径、法律地位的确定、评价标准、编制审批程序以及如何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进行分析。
2.介绍了国内外区域规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
3.分析了若干理论基础对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指导意义。
4.对风景资源评价、区域发展条件评估、风景名胜区体系构建、外部支撑体系、与相关规划的协调等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