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美国于1933年建立了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至1999年全球共有68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各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存款机构面临危机或者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直接针对银行挤兑和破产倒闭而设计的,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其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少挤兑的可能性,从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有复合化发展的趋势,除了提供存款保险之外,还具有了提供紧急援助和金融监管等职能,使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发挥了多样化的功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和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三者相互配合,共同起到金融公共安全网的作用。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具有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稳定货币供应量等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虽然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如道德风险,但是可以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而得到有效的控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大于弊。我国目前实行的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中小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