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摘要】:损害发生,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之一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若从损害赔偿之债发生的原因区分,可分为违约损害赔偿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两大类。损害又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与非财产上的损害,亦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传统观点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害,也就是说,违约之诉并不能对非违约方的非财产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对非违约方予以救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一些国家近年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将非财产损害赔偿适当扩展到违约责任中,允许非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对此问题,我国目前通说否认违约可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学术界虽已从理论、价值层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研讨,否认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基石已动摇。但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既未在立法方面得到明文认可,亦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趋势。随着我国与 WTO 接轨,与国际交往日益广泛而深入,也要求我们关注违约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民法体系上讲,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民事责任种类,就像它们均可以包含财产损害赔偿一样,完全可以同时允许非财产损害赔偿有容身之处。笔者认为,基于公平理念应承认违约之诉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在本文中笔者通过结合各国司法实践,从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成立要件、与侵权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关系、适用范围来阐明这一观点,并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