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认识错误
【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并没有明文予以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的处理主要是依照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刑法观念进行定罪处罚。在法律与普通民众的是非道德观念一致的场合下,这种司法实际操作的弊端并不明显。但是,当司法机关墨守成规地套用法条处理案件,与民众的是非道德观念出现偏差甚至大相径庭的时候,司法机关无法以全然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服民众,就会出现司法处理与社会舆论相对立的情况,导致司法处理出现诸多问题,这反映出了刑事立法上的不足。本文通过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比较、借鉴域外国家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够解决实践中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的问题。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进行探析,介绍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类型,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法律错误、事实错误、期待可能性错误等相区分。第二部分分析德国、日本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及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定位,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构成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主张。第三部分探讨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问题,主张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而决定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并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深圳鹦鹉案为视角,具体分析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域外国家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情况及处理方式,提出应该将违法性认识错误写入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以期填补我国刑法未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予以规定的漏洞,从而对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视情形进行不同情况的处理提供刑法上的依据,以解决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刑法观念与责任主义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