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居住权入典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民法典》在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包括居住权的定义、设立、移转、消灭等规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具体规范的设计上,《民法典》更多侧重于对居住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则指引,显得较为笼统,需要在解释论上对居住权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法律适用提供清晰准确的法律指引。本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居住权制度价值的分析。首先从居住权的含义与特征入手,简要阐述居住权的基本概念,清晰认知我国立法上居住权的性质,并通过将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进行对比,进而体现居住权所具有的给予权利人更加稳定有效的物权保障的独特价值。其次,从我国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的视角出发,探讨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社会实践中的适用价值,分别阐述居住权在满足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需求、解决老年人再婚问题、保障父母子女合资购房中父母的居住权益、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撑以及完善现有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适用价值,分析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居住权制度在不同立法阶段的条文对比以及部分国外立法上居住权制度的成熟经验,省思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比《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物权编草案与现行《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规范,《民法典》在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均未对居住权制度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和争议问题予以回应,指出现有的居住权制度在居住权的主客体、权利义务、设立方式与消灭事由等相关规范上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时代需求,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困境;进而追溯至物权法草案中的居住权制度以及比较法上的成熟经验,以期为进一步理解与适用居住权制度相关条文提供参考借鉴。第三部分对居住权制度相关条文表述上存在争议的概念以及尚未明确的规则提出自己的理解与解释路径选择,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居住权理论与实务需求相衔接,减少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为:对居住权的主体进行文义解释,认为宜将居住权人限定为自然人,但在居住权合同中,居住权的设立主体即住宅所有权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组织;对居住权的客体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所有权人可以就住宅的一部分设立居住权,但“住宅”仅限于专供居住的但不具有经营性质的房屋,排除具有居住功能的经营性用房;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裁判设立居住权;而对于居住权的消灭规范,《民法典》仅规定了两种事由,忽视了司法实践的大量情形,宜通过体系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方法,将其他可能导致权利消灭的情形如滥用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住宅灭失等纳入居住权的消灭事由;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适当类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规范,同时鉴于居住权的特殊性质,要兼顾到居住权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居住权人与居住权设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长期排他性占有使用他人住宅过程中产生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