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保单质押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近年来,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保险市场上逐渐兴起。其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广,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鉴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保险法》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寿险保单作为一种新的权利质押形式,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使得充满生机的寿险保单质押贷款融资业务处于十分尴尬的境遇。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寿险保单质押的特殊法律问题,以其对完善我国寿险保单质押相关立法有所裨益。本文除序论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阐述了寿险保单质押的概念及一般原理。在明确质押、寿险保单质押概念的基础上,对寿险保单的可质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寿险保单上所表彰的现金价值请求权符合权利质权客体的一般要件,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为寿险保单质押寻找到了理论上的支持。同时,通过分析寿险保单质押的制度功能,为下文的展开提供实践支持。理论上的支撑和实践上的需要,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剖析了寿险保单质押法律关系。指出其是由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和人寿保单质押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三重法律关系,这三重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又互有牵连。同时,通过对各方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梳理,为下文完善部分提供理论依据,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寿险保单质押实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介绍我国寿险保单质押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寿险保单质押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指出我国寿险保单质押立法不完善是阻碍寿险保单质押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有针对性地指出了我国寿险保单质押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为完善部分提供现状支持。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寿险保单质押的法律建议。主要针对第三章寿险保单质押立法不完善和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主张:一方面,通过灵活运用兜底条款的方式将寿险保单明确纳入《担保法》权利质权的适用范围,对其可质性予以立法上的确认;另一方面,通过在《保险法》之下另行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针对寿险保单质押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予以专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