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认定研究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雇凶杀人”案件见诸媒体,这类极具特点的犯罪形式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民营企业家也牵涉其中,这对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让人担忧更引人关注。
目前我国刑法对雇佣犯罪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仍运用共同犯罪的有关理论来解决雇佣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待雇佣犯罪,需要在明确各犯罪人分工的基础上,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根据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来确定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雇凶杀人”案件也是如此。本文将在分清雇主和受雇人在雇凶杀人犯罪中地位与作用的基础上,依据主客观一致、罪责自负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二者在“雇凶杀人”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本文对雇佣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雇佣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其雇佣性,正是雇主以一定的“报酬”(包括金钱、财物及非财产性利益)雇请他人实施犯罪,才促成了具体雇佣犯罪案件的产生和发展。雇凶杀人犯罪是雇佣犯罪根据侵害客体不同所划分出的一类犯罪形式,二者是种属关系,本质上都属于共同犯罪。从构成特征角度分析,雇凶杀人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客观方面飞危害行为可以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雇凶杀人犯罪可以按照雇主是否参与犯罪实施分为纯正和不纯正两类,同时列举了出现转雇佣的部分情况,认为此时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在上文对雇凶杀人犯罪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此类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问题。首先明确提出认定该类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三个方面;接着确定了认定雇凶杀人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几条原则:主客观相一致、罪责自负和区别对待原则。
最后,从定罪的角度讨论了“雇凶杀人”案件性质的确定问题,除了雇主授意不明确和出现“实行过限”的场合,具体案件中的雇主和受雇人都应该构成同一个罪名。接着以讨论雇主和受雇人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为基础,分析了二者在“雇凶杀人”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从犯罪分工的角度看,除了作为帮助犯和实行犯的情况,雇主大多数时候都应该作为主犯承担刑事责任;雇主是否参与犯罪实施也影响着受雇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评价,合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