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构建新论
【摘要】:就中国司法体制而言,调解是一个高频词汇,无论是对司法制度建构具有决定性推动力的公权主体如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还是作为制度利用者的私权主体而言,调解似乎为每一个利益相关方都提供了可资利用并借以实现其主体价值目标的资源和机会。但就规范论意义而言,一种具有迎合多重主体价值追求的泛社会化概念及其制度设计,其法律实效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调解作为一种被赋予重要的司法功能的产物,如果仅仅因为它本身具有的先验的经验性和传统“优势”,仅仅因为它恰恰暗合了现行司法体制改革脱困的应急之需,就认为当下就调解展开的热烈讨论和积极立法活动可以直接与建设性或有效性划等号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一种新的制度或该制度背后价值体系的稳妥建构往往依赖的是理论建构与实践目标的恰当平衡。
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以为,调解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制度规范功能,必须对现有的调解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和检讨,重构调解的制度内涵。为此本文主要从调解概念重塑与定位;调解主体构成的反思与检讨;调解程序与规则研究;调解效力刍议等四大方面对调解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构想,以期建设规范论意义上的调解制度,实现从传统混杂的道德性调解向新式、简便、规范的法律性调解制度建构的转变,在保留调解制度多样、灵活、简便优点的同时,提升调解制度的规范性和司法功能,实现诉讼、仲裁之外第三条建设性司法路径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