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关系的起点,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行为,合同最基础的细胞是意思表示。本文尝试从意思表示的视角出发,通过分析意思表示各个构成要素,对当今社会中合同的主要类型----格式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和疏理。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思维方式和立法模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与分歧,但是合同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均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遵循于合同自由原则),依据传统意思表示理论的观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健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然应当按照其意思发生法律效力,但问题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主体之间地位、经济实力方面的悬殊,以及无限制的自由泛滥最终带来了众多不公平现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不健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其自然不能完全有效,这一点在格式合同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这往往是仅凭传统意思表示理论所无法判断的。因此对传统意思表示理论进行修正确有必要,故文章选择了意思表示瑕疵这一视角来研究格式合同效力问题。
本文首先于第一章中论述了格式合同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合理性,然后从意思表示理论出发,于第二章中讨论了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是否自由,主要分析了合同相对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种类。文章认为:格式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有虚假性。在合同制订方的威逼下,合同相对人并未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集中讨论了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具体情形并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往往会有瑕疵,因为该方当事人通常不得不接受该格式合同而无法进行谈判,对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救济的目的主要是要维持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文章认为: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合同正义,建议通过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形式、要件、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规定特殊的合同解释方法等救济措施,对格式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予以弥补,对格式合同相对人进行各方面的救济。这样的做法最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也就最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当然也就能够与合同自由原则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