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摘要】:我国已于1998年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
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诉讼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
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犯罪再予审判或惩罚。该规则通称为一事不再理原
则,在各国司法体系中对该规则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是,在我国刑事
诉讼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对于这项原则的研究有
助于对公约的理解和公约义务的履行。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系统地阐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渊源
和演变,分析和论证现代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负载的主要功能及其
理论基础,以及在现代刑事诉讼多元价值:自由、安全和效率的影响下,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适用中的调整和平衡。
本文的第二部分从我国申诉制度的传统入手,分析了在我国刑事诉讼
传统中,程序所形成的决定欠缺确定性、自缚性的原因,并且论述了解决
历来的申诉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程序本身合理性的建设,同时阐明一事不
再理原则的确立对于建立一个完备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的。在此前
提下,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以及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
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并就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作者的观点
和建议。最后,本文选择了一事不再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其他部分
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