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制格式合同的理论基础
【摘要】:
现代社会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对于其使用引发的不公正带来了对规制格式合同问题的关注。然而运用国家强制甚至是行政强制力对格式合同加以干涉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毕竟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本文就试从格式合同与传统合同法平等与自治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格式合同需要规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充实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措施,进而在公正观念的指导下建构规制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格式合同的概述,通过对各种立法和学者的观点的介绍和分析,得出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格式合同的条款是本着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拟定的;为订立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与格式合同使用者进行交易的相对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通常是拥有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尽管与传统的合同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看,格式合同还是一种合同。
第二部分分析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首先简要分析了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和理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对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的地位进行了厘清,随后以契约自由的前提为依据,进入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冲突分析,得出本部分的结论:是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与契约自由的前提产生了本质上的冲突,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意志交换的不可能,造成了弱势方意志的某种虚假性和结果上的不公正。传统的契约自由起作用的形式在此处受到破坏,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导致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但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的干预下能够在地位上最后达到大致的平衡,公平在各自逐利、相互制约的关系中一样可以实现。在此基础上契约自由实质上起作用的机制仍旧能够发挥作用。
第三部分进入本文的重点——阐明规制格式合同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明确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是格式合同产生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入手,再加上由于“公正”的模糊性带来了以之为理论基础的法律规制的困难,提出增加视角以格式合同产生不公正的根本原因为基点来分析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制的具体措施,并以公正观念指导下的民法基本规则为基本框架,配合其他法律共同构成规制格式合同的体系:包含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社会控制等方面。通过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达到实现具体的个案公正和维护整体上公平交易秩序、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