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与民间环保社会团体
【摘要】:
环境保护和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下面临现实困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环境政策中发挥独立机制作用。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的多元化和社会自组织能力是公众参与的基础,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权力让渡与分享是公众参与发挥机制作用的前提,环境法律中的环境权制度规定是公众参与实际的形式保障。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基础、前提以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内容。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需要集体行动,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法律机制中,民间环保社会团体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参与途径。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民间环保社会团体的特征和实现公众参与的功能。
虽然民间环保社会团体在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利益中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志愿失灵和缺陷,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民间环保社团在实现公众参与中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在国家和市场之外的公民社会发挥实现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利益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法律机制并没有为民间环保社会团体充分发挥作用提供足够的生存的空间。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民间环保社会团体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促使我国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放宽限制,促进民间环保社会团体的建立,以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