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范围研究
【摘要】:刑事赔偿范围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广度是指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的那些行为的范围:深度是指刑事赔偿损害的程度。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在广度、深度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着欠缺。影响刑事赔偿范围的因素很多,从国家赔偿的历史沿革来看,影响刑事赔偿范围的直接因素是归责原则与豁免;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以及什么事由属于国家豁免,就决定了刑事赔偿范围的大小。而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以及什么事由属于国家豁免,又决定于所处时代的精神状况。接着对过错原则中的主观过错原则、客观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中的结果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违法原则这三大类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指出其优缺点,并认为在我国刑事赔偿上应当建立刑事补偿制度,确立违法、结果二元归责原则,即刑事补偿采用结果归责原则,刑事赔偿采用广义违法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不具有价值判断性,无法按此原则确定刑事司法行为的违法性,不应适用于刑事赔偿领域,但是可以适用于合法行为引起的刑事补偿领域,只要存在着损害事实,就应当予以补偿。无过错原则可以分为结果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从刑事补偿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打击犯罪,而动用国家强制力手段,在所难免。如果采用危险原则,则只要达到一定的危险性,就要求国家进行补偿,明显不合理。公平责任原则在此处也不能适用,因为国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远比行政补偿中的关系要不平等,而公平归责原则的适用,要求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这里广义的违法是指不仅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还包括法律原则,至于欠缺客观公正性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但如该行为属于司法自由裁量权范畴,则不构成违法。影响豁免范围的因素主要是三个:国家财力、国家宪政文化结构和国家行为职能,这三个因素是变量,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的,因此刑事赔偿总的趋势应逐步缩小豁免范围。最后,运用归责原则与豁免因素,将其体现在具体的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大中。在拘留和逮捕上,要对合法拘留和逮捕的情况进行刑事补偿。对违法监视居住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轻罪重判且服刑期间超过改判后的刑期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较轻刑罚而相应减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的案件,无罪的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罪错杀的案件,犯数罪而其中一罪或某些罪被改判无罪且已部分或全部执行的刑罚超过改判后的刑罚的案件,不作为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亡的案件,合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亡的案件,均应赔偿。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的免责规定应当排除因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而作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