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理论发展与释明权
【摘要】:从民事诉讼制度的立场而言,不论是采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或者社会主义法律论点,其本质可说均在谋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得以共同实现。此外,缘于每个国家当时的社会文化发展、经济结构及其派生的权义意识彼此存有差异,甚至在政治演进过程中曾否发生市民革命,致使如何体现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之方法论上,亦呈现不同的面貌。随着信息流通,文化交流障碍大幅减少,影响各国政治社会发展方向的因素渐趋一致,民事诉讼制度做为社会文化的一环,在其演化上亦反映此一态势,亦即今日存在两个重要的指向,其一为重视当事人程序保障,其二系加强法院之职权,二者在学理上互相契合,实定法及实务上亦相辅相成。
两百年来,有关当事人程序保障理论之建立,在先进各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及实务界,固均引起诸多革命性的创制,并积累诸多深入而详密的讨论。但在东方社会,特别是中国文化生活圈内,比较上尚有进步的空间。衡以当事人程序保障之意识肇始于法国大革命后1806年法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从此开启所谓自由主义诉讼观的诉讼模式,惟其后在实践中即不断地被批判、省思,原因在于人们认为推翻专制,争取到的个人自由诚属不易,又恐惧于封建专制之反扑,故此一时期的程序保障理论,乃以任由当事人尽情在法庭如竞技场之决斗为重,以其能完全展现当事人之自由故也,是以不仅严格要求法官坚持中立、被动之立场,尚削弱法官的诉讼职权。惟因工业革命增益资本主义之高度发展,致使立基于自由主义的市民自由,渐因个人实力之强弱及阶级之高低,所能操持的资源不同,而走向形式化,更因各式各样社会问题的冲激,正义的实现往往不是诉讼之必然,倒不如说是,拥有社会强势者之当然。至此已为程序法学发展上极为迫切而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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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学 者 首 先 发 出 警 讯 ,立 法 者 继 之 逐 渐 觉 醒 忽 视 当 事 人 形 式
平 等 之 弊 ,终 将 无 法 求 致 当 事 人 实 质 的 程 序 保 障 ,若 正 义 沦 为 强
者 欺 凌 弱 者 的 战 利 品 ,势 必 减 损 国 家 设 立 裁 判 制 度 的 正 当 性 。乃
重 新 思 索 诉 讼 制 度 之 本 质 ,从 其 社 会 性 角 度 切 入 ,加 强 法 官 职 权
的 走 向 ,于 焉 登 场 。当 前 提 倡 法 官 职 权 强 化 系 着 眼 于 藉 由 法 官 积
极 参 与 当 事 人 程 序 之 形 成 ,以 确 保 诉 讼 当 事 人 之 程 序 基 本 权 、释
明权之适切运营以利强弱态势之调整并在诉讼中防免突袭性裁
判 ,解 决 诉 讼 迟 延 之 难 题 ,又 兼 顾 当 事 人 之 程 序 主 体 性 ,谋 求 值
得 当 事 人 信 赖 之 裁 判 。故 探 讨 同 为 诉 讼 主 体 的 法 官 ,在 向 来 裁 判
过 程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担 负 之 任 务 ,实 深 具 历 史 意 义 、社 会 功 能 及
学 术 价 值 ,此 即 本 文 撰 写 目 的 。际 此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领 域 起 步 较 早
之 国 家 如 ,德 国 、日 本 先 后 修 正 其 民 诉 法 ,显 现 强 化 法 官 职 权 之
趋 势 ,特 别 是 有 关 于 释 明 权 行 使 在 诉 讼 实 务 上 之 操 作 ,则 探 究 其
与 当 事 人 程 序 保 障 实 质 完 成 之 关 系 ,对 拓 深 程 序 保 障 理 论 及 为 立
法论提供前导理念,或有助益,爰以此为本论文之结论。
基 于 上 述 的 课 题 , 本 论 文 计 分 九 章 三 十 节 , 各 章 要 旨 如 下 :
第一章 民事裁判基本原则之演变
乃 先 从 民 事 裁 判 制 度 之 历 史 进 程 ,对 其 基 本 原
则及变迁为概括说明,据以指出本论文研究之轮
廓 ,亦 即 阐 述 加 强 法 官 职 权 对 当 事 人 程 序 保 障 之 意
义及作用,因此第一章实系本文之绪论。
第二章 当事人程序保障之原则
本章旨在阐明当事人程序保障原则在宪法方
面 的 依 据 及 其 内 容 。据 此 明 了 此 一 原 则 ,并 非 仅 是
理 论 的 设 想 ,每 项 基 本 权 利 的 实 践 ,均 有 程 序 保 障
iii
的意涵,故具正当性。
第三章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论之开展
旨在说明法官如何参与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之
构 建 ,其 分 担 任 务 之 重 要 性 ,以 及 在 当 事 人 程 序 保
障上之意义。
第四章 当事人程序保障之遂行
本 章 基 于 比 较 法 学 之 立 场 ,分 别 探 讨 主 要 进 步
国 家 即 法 国 、德 国 、美 国 在 确 保 当 事 人 程 序 保 障 之
实 践 ,亦 即 强 化 法 官 职 权 之 实 定 法 及 相 关 判 决 之 发
展。
第 五 章 以 下 系 本 论 文 的 第 二 部 分 ,乃 以 实 定 法 上 释 明 权
之 行 使 ,所 面 对 的 具 体 事 项 ,进 一 步 掌 握 强 化 法 官 职 权 与 确
保 当 事 人 程 序 保 障 系 如 何 回 应 公 正 及 效 率 的 衡 平 追 求 。可 说
是本论文最富实践意义之所在,其章目分别为:
第五章 释明权之概说
本 章 计 分 二 节 ,旨 在 说 明 释 明 权 之 意 涵 。首 先
以 德 国 、日 本 及 法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之 相 关 规 定 简 要 剖
析释明权之态样并兼论及中国和台湾地区在此领
域 的 观 点 ,在 比 较 法 制 有 参 考 之 价 值 。再 者 台 湾 地
区 2000 年之民事诉讼法修正,颇多参酌德国、日
本 民 事 诉 讼 法 之 立 法 例 ,乃 以 台 湾 地 区 之 修 正 新 法
对 照 德 国 、日 本 学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