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理论研究及我国立法完善之构想
【摘要】:假释概念,各国学界说法不一。在日本,假释是假出狱和假出所的总称;欧陆国家称“附条件之自由”或“附条件之出狱者”;英国称“假释票之发给”,学理上称“附条件释免”或“附条件之释放”,在美国俗称“假释监督”和“假释释放”。我国假释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作为行刑制度的一种,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西方,它植根于报应理论、目的刑理论、刑罚综合一体化理论的沃土之中;在我国,它继续吸收着教化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营养。东西方司法文明的沃土与营养,赋予了假释制度以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使其以国家恩惠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面目出现,体现了鼓励受刑人悔悟、促进刑罚个别化、司法救济、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桥梁、促进刑罚更加经济、宽缓监狱压力的功能,发挥着感化失足者、保障人权、节约国家资源的重要作用。正由于其价值、功用,备受近现代刑法学家及司法实践人士推崇,使其成为近代刑法的宠儿。并且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日益呈现出以下五种趋势,即由国家恩典演变成受刑人自己的权利,由例外转化为原则和制度化的处遇措施,假释适用率日见提高,在适用中逐渐形成裁量假释和法定假释两种模式,假释与保护管束相配合。在我国,假释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并且通过核准与撤销扩张其作用,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且已执行过一定期限刑罚的非特定犯和累犯,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假释;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或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或者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这种核准与撤销的转化,能够促使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更加谨慎地接受假释考验。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减刑的大量适用,与假释率低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假释制度自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其应有的作用得不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思想根源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