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研究
【摘要】:人权是当代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在中国又是较新的话题。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在我国人权入宪之后更是一个新课题。虽然人权概念在西方并非新鲜之物,但各方对其概念本身却仍存在诸多争议。作为人权核心内容之一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人身保护令制度则是英美国家人身自由权保护的主要司法救济手段。因此,较为全面地考察英美国家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尤其是在诉讼当中的运行对于我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无疑均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保护令是发源于中世纪前后的英国并在后世英联邦国家包括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的一项古老而有生命力的权利救济制度。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伴随了古代英国超乎欧洲大陆其它国家的司法早熟,包括普通法的诞生;同时它也包含了英国贵族和职业法律人阶层与国王之间关于权力和权利的斗争和妥协。因此,1640年《人身保护令》制定法的出现和1679年的完善从此为英国臣民不受武断和无理拘禁提供了保障,体现了英国古典自然权利和正义思想,英国人称之为“伟大的令状”。
《人身保护令》制定法在无成文宪法的英国被认为是与《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一起构成英国宪法核心内容的主要文件。传统上或就基本作用而言,人身保护令属民事性质的权利救济程序,但是其诞生之后尤其是在美国联邦司法下的发展却包含了涉及刑事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权利保护和救济的影响更为重大的问题。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人身保护令》是横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一项独特法律制度。考察这一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人身保护令制度所包含的理念,即为什么会产生和为什么这样产生,与当今西方世界主流宪政法治和人权价值观有密切的关系。换言之,虽然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孕育和形成要早于现当代的宪政法治的成熟,但后世的宪政法治思想实际上又是《人身保护令》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本文第一章便试图分析当代英美国家的《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与宪政法治之间的关系。其结论是,宪政和法治作为必要而不是充分条件为《人身保护令》构筑了政治法律基础;而英美国家普通法重视个人权利的传统、《权利法案》的存在以及司法中心主义的特点等因素也是《人身保护令》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可视作例外)几乎均未制定《人身保护令》法案,而是将该令状的公民不受武断和无理拘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