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摘要】:
行政管理中的灵活性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如果失去约束就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内学者在有关撤销行政行为的研究中,引入了信赖保护的概念,但于这一概念范围过窄,深度不够,不能解决实践中政策多变、执法专横等现实中的重大、突出行政法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国外有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国外有很多学者已经对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有所论述,但都是建立在比较成熟稳定的法制环境下的,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很强;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法治成长期,导致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可预见性要逊于西方法治国家。
西方国家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能否以及如何运用于中国的行政实践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本文拟从中国正经历法制变革这一社会背景去把握不同行政行为场景中合法预期的保护问题,在系统分析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法预期保护的机理。论文立足于建构一个在中国法制变革的社会环境下可以适用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并为保护合法预期提供相应的方案。在文章的写作上,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路径,分三个部分分别论述:
第一章讨论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产生及构成,解决的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在具体行文上,主要分为三大块内容: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产生;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构成及保护。文章首先介绍了德国、欧盟、法国、英国、美国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在揭示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后,作者专门论述了合法预期保护与信赖保护的关系。作者的观点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指向的是同一事物,但是前者包容性更广,概括性更强。从法的安定性着眼,合法预期较信赖更准确,保护的是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产生的对行政机关将来的行为的正当合理预期,这是一个客观标准;而信赖保护强调的是个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作出一定的经济社会安排应当受到保护,是一个主观标准,适用中易造成同样的行政行为在不同的人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此后,作者进一步分析的合法预期保护的构成:预期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承诺与惯例都可以引发个人的合法预期,但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原则上不能引发个人的合法预期;预期的内容必须合理,而预期是否合理应当适用常人的标准,并考虑到不同的背景环境。在个人的合法预期形成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程序、实体与赔偿三个方面的保护。
论文第二章讨论了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基础,解决的是“为什么”要保护合法预期的问题。从法理上来说,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但更追求法的安定性与个人自治、平等,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是法的安定性原则的延伸;从行政行为效力先定性出发,也要求我们尊重个人的合法预期。从经济学上来说,政府行为的改变是经济主体必须要考虑的风险之一,但是政策风险难以通过商业保险予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