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风险
【摘要】:
在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上,投资者、证券经纪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其中,证券经纪商又是联系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纽带和桥梁。当前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证券经纪商挪用客户资产参与交易终致支付不能,在给投资者带来资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证券结算风险,导致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出现直接的权益冲突。各方主体在这场权益冲突中的争辩与主张是以其各自对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的认识为基础的。
因此,如何解决这些权益冲突以及如何理顺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将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一定的抽象和深化,以投资者为中心对这些市场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证券经纪商支付不能情形下产生的主要权益冲突进行分析和论述,进而揭示投资者在整个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地位与风险,并据此评价该法律关系结构的合理性。
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概述证券登记与存管体制,厘清证券登记法律关系与证券存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第三章以国债回购交易为例勾勒了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的程序和模式,并对参与交易的主要市场主体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章尝试将证券经纪商支付不能情形下的主要权益冲突类型化,并寻求适宜的解决机制。第五章对投资者在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地位与风险进行了现实考察和综合分析。第六章提出本文的结论。现就各章的标题和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导论。
介绍论文的选题动机、准备研究的主要问题以及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等。
第二章,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的前提: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
1999年,我国大陆证券市场彻底实现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无纸化,自此证券集中交易完全在无纸化体系中运行。对于无纸化证券而言,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是界定证券权属和进行证券交易的前提。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采取了三集中的机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同时承担集中登记、集中存管与集中结算三项职能。中国结算公司实行的证券存管制度大致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