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摘要】: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迫切需要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少数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拟从程序法的角度入手,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研究,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有所启迪和帮助。
本文共分七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概念和特点;功能;起源和历史发展;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系;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关系;确立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则等。(1)本文认为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诉讼;原告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诉权;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忽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功能: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转;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3)股东代位诉讼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由英国判例法首创,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本文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同时指出,我国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经过了萌芽阶段和立法确立二个阶段。(4)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既存在区别,又可以相互转化。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既有相似之处,也有重要的区别。(5)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结合原则;立足国情、符合实际原则。
第二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的研究是构建各项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平等保护理论和当事人扩张理论。(1)将权利平等保护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进而保证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并愿意投资于公司。因为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往往处于弱示地位。确立权利平等保护的基础是股东实体诉权,因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只是因为股东欲承担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法律才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格,而对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也同时加以限制。此时,股东之所有权并没有消灭,而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从外延上来看,股东权乃是介于受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态。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又是对股东权的侵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将当事人扩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存在缺欠,否定了当事人可能享有的程序性诉权,排除了特殊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将当事人扩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确立程序当事人,使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诉讼权利合法化。
第三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股东代位诉讼的提起,必须有适格的原告,为了防止滥诉,保持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相关的法律,都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本文认为,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滥诉,但是,亦不能限制的过严,抑制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发挥作用。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立法完善。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提起权的资格问题:(1)原告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2)原告在起诉和维持诉讼期间应当具有股东身份;(3)原告应当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对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特殊问题,应当在立法中作出例外规定或者变通解释,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善意取得公司股份的人提起代位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1)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是指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因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被告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的主体范围过宽;二是被告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本文认为,应当修改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限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同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谨义务作出具体规定。(2)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无论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它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只是部分地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同时又具有多个当事人的部分特征,把公司归类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哪一种诉讼当事人都不合适。本文认为,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理论,又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明确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属于独具特色的诉讼参加人,即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公司处于中立地位,不享有站在一方与对方进行对抗的权利,但是,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抗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并且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这类诉讼参加人的规定。(3)对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又应当施加一定的限制。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人数众多的,适用的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比较相似。
第五章: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为了避免在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的情况下,股东再怠于起诉,鼓励股东能够代位提起诉讼,必须强化内在动因和激励机制。借鉴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本文认为,立法主要应当确立三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对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费用实行按件收取制度;二是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的诉讼费用实行补偿制度;三是对原告股东实行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
第六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制约机制。为了制约股东不正当地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确立制约机制。主要是设置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确立股东代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在依法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侵害人,维护公司利益,只有在公司机关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才能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原告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被告能够直接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取诉讼费用赔偿的制度。
第七章: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包括:(1)管辖和诉讼告知;(2)诉讼请求的合并、反诉与举证责任;(3)自认、舍弃与和解;(4)诉讼中止、驳回和诉讼时效;(5)既判力和再审等问题。
最后,本文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