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和性质。本文把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定义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指的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并指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除了包括受教育机会获得权、受教育条件获得权、教育评价结果获得权和对教育单位的选择权等权利外,至少还应包括:第一,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第二,与受教育有关的知情权。第三,接受免费教育的权利。第四,受教育自由权。然后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来分析受教育权的性质:指出就义务教育阶段所存在的国家和学生之间这一宪法关系而言,受教育权的性质属于社会权,是要求国家积极给付才可实现的权利,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则在性质上属于自由权;第二部分论述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原因:一、我国教育立法中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单薄、滞后,越权立法现象时有发生。二、程序规范的阙如和程序性权利保护的淡漠。三、救济途径的不畅;第三部分论述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受侵害的具体表现:一、对获得学习结果证明权的侵害。二、对学生的公正评价权的侵害。三、在学生管理中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第四部分论述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途径:一、高校应树立法治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二、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法律地位。三、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四、完善惩戒程序性规则,做到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五、完善救济渠道机制。六、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