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制度的完善
【摘要】:
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是保单权利化和证券化的表现,是权利质押制度中的新发展。在实践中,投资型产险保单的质押拓宽了融资渠道,深化了银保合作,符合社会资金融通的需求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但是,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权目前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具体的规范制度更是空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利于保护和鼓励新型担保工具的运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需求的变化;从短期来看,也将直接抑制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的实践探索,并为业已存在的质押交易带来法律风险,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确认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权,完善相关质押制度应当成为新的立法任务。为了给法律的更新提供理论依据,本文讨论了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的本质以及质押标的,并通过多个角度分析了投资型产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进而对确认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权的途径,以及质押生效、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等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约三万余字,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实践与立法的矛盾。本部分描述了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的产生、发展前景、理论认识以及立法现状,突出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立法与实践不同步的矛盾。
第二部分,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权本质。本部分认为投资型产险保单本质上是以证券形式记载并代表的财产权。相应地,投资型产险保单的质押本质应当是新型的保险证券质押,而非有价证券质押或者一般债权质押,其质押的标的不及于保单项下的全部权利,而是特定的财产权——给付金请求权与保险金请求权。
第三部分,投资型产险保单可质押性分析。本部分通过法律分析、经济学分析、功能分析三个方面讨论了投资型产险保单的可质押性。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标的具有价值、可以转让,不属于法律禁止质押之列,符合担保法律体系中对质押权利的要求,另外确认其可质押性也与“市场主治”“有序的自由”等经济法学基本理念相符。再者,投资型产险保单的质押具有效益最大化、交换效率等经济学价值,并能增加融资途径、增强规模经济效益、促进银保合作。
第四部分,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本部分认为确认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权应当通过担保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规定与多元化的确认途径来完成,以适应担保工具创新趋势,并在《保险法》中规定保单质押效力标准,通过资本性要求、道德要求、自我权利处分要求判断可质押保单的具体类型及情形。另外,本部分还对投资型产险保单质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