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给付作为实现公民社会权利的政府职能活动,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西方国家行政给付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法制特别是现当代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家比如德国,甚至已经蔚为大观,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调整领域。在新中国法制建设伊始,行政给付便得到重视。在当前和今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关注并解决民生问题、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法制建设新阶段,行政给付的法律规范日益重要和迫切。
在学术界,关于行政给付的法理根据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应当全面深刻的分析行政给付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公共财政明确了政府行政必须建立在着眼于公共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的财政支持基础上,国家财政资金在性质和本源上属于全体社会生活成员共同支配和享有的物质资源,应当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满足与维系。社会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保障自身生存和生活质量与尊严、增进和提高自身生存和竞争能力、与社会和谐共存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肯定了公民获得社会救助和辅助以及相对应的政府给付和帮助的可能与利益,也确立了政府负有的维持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协助提高和增强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就业和发展能力的义务和职责。从公民社会权利及其基础上的公民与国家之间新型宪法关系的成就,在我国,进一步表明和证成政府行政给付是满足和实现实质社会正义、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社会政治活动与政府行政服务。服务政府的理念和积极行政思想进一步具体标示了在特定法律条件下政府对公民实施救助和辅助的行政给付活动的价值导向与政府职责。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法治政府的取向进一步要求政府行政给付活动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接受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在实体和程序各方面的规范,以促使政府和公民在行政给付中的行政关系的法治化。
我国行政给付法律制度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安置、法律援助等形式,但是不论是从现实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行政给付的范围和形式是远远不够的。行政给付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级低,对行政给付的程序,监督,救济制度不完善。随着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及国外的给付行政的模式的建立及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行政给付从理论到实践都显得单薄了。对行政给付制度的构建应该坚持合法性原则,补充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尊重人权尊严原则,平等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有效地促进行政给付的实施和完善,行政给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实现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对于完善行政给付制度的建议,有调查制度,资金筹集,监督制度,公民参与制度以及救济制度,这些也是行政给付亟待完善的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