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权研究
【摘要】:
检察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享有民事公诉权是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通例,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尚处于不断改革完善的阶段,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致使我们这样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大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侵害,但是因种种原因,违法者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反而从违法活动中得到了巨大的额外利益逍遥法外,受损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恢复。此种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本文首先通过“公共牧地的悲剧”引出话题:应对公益加强保护。然后,在第一章中探讨了民事公诉权的概念、特征、性质、结构、功能、价值、行使方式等一些理论性的基本问题,意在论述民事公诉权对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在第二章中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公诉权历史接着是我国自清末起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立法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享有的理论基础有偏差的民事公诉权。本章意在说明检察机关享有民事公诉权是古今中外主要法制发达国家的通例,并从历史角度论证我国检察机关也曾享有民事公诉权。紧接着,在第三章中从法理、法律、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三个方面对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已滥用权力,所以本文由在第四章中讨论了一些民事公诉权界限的问题,意在通过分析对民事公诉权在程序上做出一定的规制,使其能够在理性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