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摘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行政诉讼中体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我国的宪政体制确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等地位,决定了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调节阀”的司法审查标准,即人民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尺度,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司法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司法制约的作用极弱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过于严格则有司法权僭越行政权之嫌疑,这显然与我国的宪政体制相违背。由于理论发展的局限性和实践的制约,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只是浅层次的、轮廓式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期对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监督的需要,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受损。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的发展,理论水平的高低和价值的大小,将决定实践的成败。研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对于丰富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指导行政审判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
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概念予以界定,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分类,区分了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相关的几个概念,为下一步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从宪法学、行政法学角度提出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理论基础,即权力分立与制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