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摘要】:
2005年,松花江污染、怒江建坝之争和圆明园铺膜事件等系列环保事件,在国人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在这三大环保事件中,公众参与和小众利益之间的碰撞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2月22日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这为公众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具体途径和程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了制度的保障,这是环保总局继通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全面排查石化项目、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之后,贯彻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又一重要步骤。并且,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后,一个规格更高、并将覆盖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立法日前已经正式开始启动。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推动我国公众参与向前发展。
第一部分,详细说明了公众参与的涵义,阐明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内容,并分析了公众参与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找出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略提建议。
第三部分,在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上,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成就,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经验和依据,并具体阐述了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部分,重点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需要完善的内容,提出了各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