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与性质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确立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与市场的矛盾,即所谓“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逐渐突显出来。在此背景下,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在未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将一家一户进行分散生产的小农户联合起来面对市场,是农民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一种理性的经济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对于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我们应该从理论上认清其性质,探讨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它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哪些,政府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促使其顺利产生并健康快速的发展。
为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与性质。研究中总体上采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其中,主要运用了成本——收益方法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态产生的原因;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主体进行研究,分析了其产生的内部原因;另外还运用案例分析比较等方法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
论文在梳理了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理论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理论观点,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社组织,亦有别于国外的合作社组织,它有着独特的外部特征与内部特征。论文将其定义为: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以农户为主要单位,为满足其经济及生活的需要而自愿地组织起来进行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
这样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内涵。它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市场,而是在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体现着自愿、民主、平等与互利原则的一种中间组织,它具有联接农户与市场、联接农户与企业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是农户的理性选择。那么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一方面,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而言,作为一种中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优势,它解决了纯粹的企业和市场组织难以解决的农业问题,在农户与市场、农户与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其既能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同时又能增加市场效益而产生。另一方面,从组织内部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是农户与其建立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具体来说,在市场主导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主要体现为大农户或龙头企业与小农户之间的博弈;在政府主导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主要体现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因为在农业商品率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分散小农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他们需要这样的专业合作组织使得各方利益都得到增加。也就是说,当主要参与者在这一制度安排中均能够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时,他们才会采取合作或联合的形式,才可能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因素很多,结合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主要应注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业技术创新、农业市场条件、农民经济行为及政府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影响者,应加快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政策的制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政策的宣传,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