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
【摘要】:
我国的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量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矿产资源无价值观点的长期影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却存着严重的浪费。文章指出要解决经济建设需求与矿产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必须构建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资本化、市场化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化使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矿产资源的资本化与构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指出,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矿产资源生产具有外部性及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这四个基本理论。这四个基本理论决定了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这四个基本理论也对确定矿产资源的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对矿产资源价值的确定也就意味着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确定。
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渐建立起来的,是对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化运作在法律制度上的确认。在对中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做了归纳后,文章提出构建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制度科学性原则与制度配套性原则。这三个原则对文章试图构建的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文章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与矿业企业缴纳的税划定了明确的界限。矿业权人为取得、行使矿业权而向矿产资源所有人支付的对价,属于有偿使用费的范围,除此之外,矿业企业基于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缴纳的是税。可见矿产资源使用费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税则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收取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在价值上包括三部分:国家前期投资,前期投资增值以及国家收益。国家收益又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
文章指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应包括五部分:矿业权价款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资源调节费制度、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及环境恢复保证金费。五个制度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各司其职,不可或缺。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合理确定矿业权价款,实行与消耗储量挂钩的浮动补偿费制度,并按照上述关于费和税的区分标准,把资源税改为资源调节费。文章提出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与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更加完善。
为使矿业企业整体税费负担均衡,文章指出,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同时,需要对矿业企业的税收进行如下改革:征收矿业权使用税、开征矿业权增值税及减少矿业企业增值税额。
最后文章提出,要加强对制定统一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的研究,尽快结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