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有名化及其规制
【摘要】: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现合同的订立不能即时完成,双方通常会对合同进行长时间的磋商,先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就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就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在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时,先订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而就我国来看,法律并没有对预约合同做出规定,必然引发众多的纠纷。因此文章对预约合同的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观点对其进行规制,将其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编入民法典中。
本文从一个关于预约合同的纠纷入手,引出预约合同的概念。文章第一部分结合两大法系的国家关于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介绍了预约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预约合同的理论基础、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从不同角度说明了预约合同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结合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介绍了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和责任问题,旨在通过这些分析对其进行规制;文章最后一部分阐述了立法上对预约合同有名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将预约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加以制定的观点。文章总体来说运用了比较和演绎的方法,介绍了预约合同的基本理论和焦点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得出将预约合同有名化并对其规制的观点,意在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