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颁布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领域引入居住权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回应了“租售并举”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具体而言,居住权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挖掘住房“存量”,在不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有效地解决部分人对于居住的需求;另一方面能够为有“临时性”需求的人群提供居住利益保障,如老年人、离婚妇女、其他家庭成员等。我国居住权制度具有权利客体以房产为限、权利内容排除处分权、权利设立方式为登记生效等特点。本文认为,《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仍存在完善的空间。第一,权利主体范围狭窄;第二,居住权类型较少;第三,在立法上,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居住权权利消灭的事由没有进行细化。本文建议对居住权的有关法规定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具体建议是:第一,将居住权权利主体范围扩张到自然人和法人,增加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与子女,而且还包括事实婚姻的配偶、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家庭服务人员也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第二,支持对权利出租、继承和转让,增定法定的居住权和投资型的居住权;第三,细致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权人具有占有、使用、适当改良、修缮房屋、优先购买等权利,以及对房屋负有合理使用、日常维护、权利消灭后返还房屋等义务。增加权利混同、合同解除、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和房屋灭失等情况为居住权消灭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