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效应的ICT产业标准竞争与合作研究
【摘要】:
ICT(信息通讯技术)产业在经济社会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ICT产业表现出了与传统产业明显不同的技术特点和经济特征。网络效应显著,就是ICT产业所具有的一个经济特征之一。在ICT产业中,技术标准不仅是企业之间竞争的手段和目标,而且也是影响和决定产业绩效的最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ICT产业技术特征的分析,来深入研究ICT产业技术标准竞争策略与技术标准合作行为。
在网络效应显著的产业中,存在一条“预期实现的需求曲线”。由于这条“预期实现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下凹的二次曲线,市场将会出现多重均衡现象。存在一个较小网络规模的“临界容量”均衡点,和较大规模的“大网络均衡”点。通过分析可以得出:较小网络规模的“临界容量”均衡点是一个发散的不稳定均衡;较大规模的“大网络均衡”是一个收敛的稳定均衡。在网络效应显著的产业,厂商为了获得市场主导地位,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就要通过竞争手段,在正反馈的作用下,达到“大网络均衡”点,从而达到“赢家通吃”的目的。伴随着计算机的出现,信息社会的发展,标准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标准已经从传统经济中所起到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产品信息、保障生产安全等作用,转化为产业竞争策略、提高进入壁垒手段,乃至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地位。在ICT产业中,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高、技术复杂程度高、技术更新速度快、技术兼容性及网络效应显著等特点,技术标准在ICT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在ICT产业中,拥有技术标准是厂商获得“大网络均衡”的最有效手段。在技术标准的获得上,厂商将根据市场的结构的不同,采取标准竞争或标准合作的不同行为。
本文的分析基础是传统的SCP框架,但对企业的行为提出了修正。在传统产业组织理论通常是以新古典“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理性”厂商为基础,将新古典主义完全竞争效率作为衡量产业绩效的标准,以此来讨论不完全市场。在传统理论中,最优的市场结构应该是“完全竞争”的。根据斯密—杨定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市场集中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集中化主要表现为几个大厂商共同占有市场的形态,即寡占的市场。在这个条件下,市场的串谋行为就成为衡量市场价格稳定和均衡的关键。也就是说在传统理论中,市场在寡占的市场结构中,合谋是必然的。在正统产业组织理论当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是无法共存的,合作一定是扼杀竞争和伤害社会福利的。正统产业组织理论之所以将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看作是无法共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是建立在供给方规模经济,假设消费需求是线性的,但是当我们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时,却可能颠覆这一传统的理论判断。
在网络经济中,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在正反馈的作用下,需求方规模经济作用明显。在“预期实现的需求曲线”存在的前提下,垄断厂商的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总剩余,存在“同向变动”的趋势。垄断厂商并不一定是以降低产量、提高垄断价格的行为获得垄断利润,这与传统产业存在明显的不同。厂商为了获得更大的网络效应,存在垄断厂商不断降低产品价格和进行合作的内在动力。在ICT产业中,技术标准合作会对社会福利起到促进作用。在ICT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技术标准增进了产品间兼容和互联性,通过扩大网络为用户提供更大的价值,使网络效应发挥出更明显的作用。由于ICT产业自身的技术特征,单个企业由于各方而的局限性,独占标准非常困难。由于实现兼容或互联性可以实现更大的网络效应,在ICT产业标准形成过程中,合作往往是最明智的选择。技术标准合作,充分发挥了ICT产业网络效应明显的产业特征。此时,合作并不一定是合谋的。而且,由于ICT产业的技术创新不再是传统的替代性技术创新,更多的是在相同的标准架构下的互补性模块创新,只有实现不同模块技术的共同利用,每个企业才能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否则会产生阻碍创新的“反公共地悲剧”。
政府在技术标准形成中应起到积极作用。在ICT产业技术标准形成的过程中,由于标准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以及ICT产业网络效应明显等特征,政府的适当干预是会对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但是,政府是否干预应该根据基于网络效应的市场运行是否存在失灵来相机决策。在标准形成初期,网络效应不十分显著、市场对技术选择方向不十分明确时,政府不应介入,应该主要依靠市场的竞争性选择过程;在标准形成一家垄断的格局下,政府应该重点关注在位企业是否存在标准滥用行为;在新旧技术换代的阶段,政府的干预主要是防止现有技术标准对下一代技术标准发展的阻碍。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ICT产业技术标准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国外优势企业组成的标准联盟的策略性行为障碍,因此应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标准创新战略,培育和发展中国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