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研究
【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特定家庭成员和被解放奴隶的生活保障问题。德国、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都选择了继承这一制度,又因各国国情和时代发展造成的各方面因素的不同而各自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一些改变和突破。我国之前的民法并没有涉及居住权制度,2007年的物权法也由于学者争议过多,最终没有采纳草案中制定的居住权。现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再次将居住权作为新创设的用益物权类型予以规定,将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改善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审判的混乱局面和实现房屋利用效益的最大化。据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用四章内容分别介绍居住权的基本理论,对已有的居住权条文进行解释,在借鉴国外居住权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谈谈现有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是对居住权的基本概述,首先从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简要概括居住权的基本内涵。其次介绍我国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现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居住权的情况下,《民法典》新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说明我国设立居住权可以在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实现房屋利用效益最大化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的居住权条文进行解释。在这一部分,笔者将着重对《民法典》中已有的居住权条文进行分析,探究我国立法者为什么会对居住权制度的各方面要求进行目前这样的规定,解释法条内容所具有的含义。第三部分写的是我国现有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主要是在对外国居住权制度借鉴的基础上,谈论现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现在的居住权制度偏向于保障社会性居住权,而忽视了投资性居住权,使得现有规定完全限制了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同时,现有制度没有对法定居住权进行规定,忽略了实际居住人的范围,也没有说明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部分是对《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条文设置并不是面面俱到的,还有一些需要作出的规定没有被提及。本章将在第三章分析现有居住权制度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在增设法定的设立方式,允许居住权人接纳其生活所需的服务人员一同居住和对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等方面对《民法典》中居住权内容的完善提出看法和建议。居住权制度的规范性规定是解决居住权纠纷的要求所驱,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具备了明确的适用标准,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笔者通过对居住权基本理论的介绍,解释现有的居住权制度,剖析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对现有法条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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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Sotheavy;[D];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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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俐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D];吉林大学;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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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琳;论私权及其体系化[D];吉林大学;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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