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侵权损害责任研究
【摘要】:在新冠肺炎成为全球大流行病的当下,如果说疫情是一场战争,那只有疫苗的诞生,才能彻底为它插上胜利的旗帜。可以说,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尤其是婴幼儿的健康息息相关。同时,作为一种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可对传染病作出最为有效、最为经济的控制。作为人类防治流行病的有效手段,疫苗接种带来了巨大的个人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疫苗接种侵权也给受种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近年来,有关疫苗接种的不良事件相继出现,疫苗接种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研究与探讨。疫苗接种损害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害,损害请求的基础规范何在,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尤其在我国还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这种损害案件是很难得到解决的,所以很容易带来不良后果,特别是在受种者没有较好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故而,针对这种疫苗接种损害案,在对现有法律体系给予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为受种者也就是受害者寻求一套较为完备的私法法律救济方式刻不容缓。所以站在侵权法的解释论的立场上对其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文章通过区分医学上不良反应的不同类型予以讨论,认为其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可受侵权法规范调整。受损害的受种人可向疫苗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请求承担产品责任,向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请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不良反应的类型,并介绍了当前针对不良反应类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域外其他国家(地区)立法考察与经验借鉴,为我国提供一个参照的标准和方向;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分别对医疗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论证;第四部分介绍了就产生的不良反应,对疫苗接种侵权损害责任的救济路径选择进行了列示,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机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