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研究
【摘要】:居住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最初设立的目的是救济当时社会中没有继承权以及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的部分群体。2020年5月《民法典》正式通过,最终向社会公布的正文中增加了居住权相关内容。至此居住权正式在我国确立,被写入民法典,融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结合其他国家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以作参考,并研究我国居住权条文内容,有助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居住权。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被单独设为一章,在物权编中的第十四章共有6个条文,包括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取得消灭等内容。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来理解和适用居住权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居住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只有自然人才有生活居住的需要,实际共同居住人也并非是居住权人,应当结合居住权合同和房屋登记簿来确定实际的居住权人。从客体上看,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一整套住宅也可以是住宅中的某个部分或者某个独立空间,这里的住宅所有权人包括具有占有、使用权能的人。住宅的附属设施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住宅,但它是满足生活需要所必备的,因此也应该属于居住权的客体范围。设立居住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是无偿设立的。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照用益物权的内容并结合居住权的特点进行细化,比如合理使用、合理修缮房屋等等。居住权的消灭事由一方面是居住权人死亡和约定期限届满,另一方面是居住权条文中未规定但现实却经常出现的情况,比如权利混同或者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导致居住权的灭失。实际上许多条文内容的规定并不全面,有些概念是模糊的,需要对条文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同时学者之间的理解有分歧,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有待学者之间进行探讨和交流以及等待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以便更好地来理解和适用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