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本土资源及其整合
【摘要】: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法律的实施和制度的建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者,以其对现实的强烈关切,打破了法理学界多年的沉寂,为其注入了新鲜的活力。虽然距离《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的发表,已有数年之久,但“本土资源”至今仍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有关于它的论争也从未停止过。鉴于以往的本土资源论者几乎无一例外的将国家法排除在外,笔者决定加入到这场学术讨论之中,详细阐述已经实施的国家法作为本土资源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笔者看来,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本土资源是指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现实存在的诸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有别于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也不同于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它具有现实性、局域性和可利用性三方面的特征,由已经实施的国家法、习惯法、村规民约、社区规范、商会规约和宗教规范等六大要素构成。利用这些本土资源要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是历史的经验,又是现实的需要。至于如何利用,简单的说,就是“整合”。具体而言,即以实现国家法和建构制度为目的,以人权、效益、公平、自由、和谐为基本的价值追求,通过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理性的设计达到本土资源的共融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