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法治国方略比较研究
【摘要】:先秦儒家和法家的政治思想和治国方略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的主体,对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论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两家治国方略形式上的差异,挖掘出它们内在的逻辑联系及二者结合的契合点,论证儒法相结合治国方略的合理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我们今天确立治国方略提供一些借鉴。先秦儒家和法家在治国方略上存在着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这种矛盾对立主要表现在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与法家“法治”的对立。“德治”与“法治”对立的核心点是如何处理德法(刑)关系的问题。“德治”主张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把刑罚放在辅助的位置上,即“以仁为主,德主刑辅”;“法治”则主张“严刑峻法”,兼用“刑德两柄”来树立君主权威、治理民众。“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在于其适用范围不同。“礼治”维护的是整个宗法贵族的利益;“法治”虽然亦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更多强调的是君主个人的权威,主张贵族和平民平等的适用法律。“人治”注重发挥“人”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为政在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举荐贤才”和提高为政者自身素质的“修身正己”的主张;“法治”则强调一切“一断于法”,主张君主通过“法治”来树立自己的权势地位,即“抱法处势”。儒家与法家的这些政治主张虽然对立,但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它们异中有同,同时又各有长短,只有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才是行之有效的治国方略。儒法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根源于他们人性论和历史观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