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
【摘要】: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及任何现代民主国家都持续关注和努力的议题。从国际社会来看,国际人权法文献为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基本依据,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残疾人受教育权具有多种权利特征,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特别保障的前提下,也应当注重保障限度的问题,这样才能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平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逐步建立起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