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商业竞争的加剧,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分离了股东所有权和公司经营权,由此而来的公司与股东间的博弈不再仅仅与投资和收益这种由基本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问题相关。鉴于股东权利的行使经常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形成冲突,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关注点给了股东固有权利的享有与公司利益保护的平衡点上来。在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中,存在着客体范围不甚明确的问题。随着《公司法》的发展与完善,大部分文件材料都被涵盖进知情权的范围内,但是对于会计账簿的复制权与会计凭证的查阅权立法仍未给予说明。从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方向出发,复制会计账簿有助于将知情权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把会计凭证纳入到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更是权利实现最有效的保障。在对行使知情权主体的认定上,前股东和瑕疵出资股东是否能以适格主体的身份行使知情权是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焦点所在。虽然这两者未能具备所有法定条件而成为毫无争议的股东主体,但赋予其知情权仍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身份的特殊性并不必然导致法益被侵害时救济权利的缺失,这是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的。股东知情权限定条件的界定与举证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公司法》在保障股东固有权利的基础上,出于维护公司平稳运营的目的,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有“正当目的“作为限定条件。那么对于实务中说法不一的情况,最有效界定股东行权具有正当目的的方式就是此目的必须是与股东身份利益合理相关的。在举证责任上,也要充分考虑股东的弱势地位将责任中心向公司做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