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法与刑事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的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交叉,甚至产生冲突,因此两者的关系问题便成为了法学界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实行与国外不同的行政处罚制度,致使行政法与刑事法规范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但由于学界对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界定、判断标准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尚未达成共识,造成了审判实务中难以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的尴尬局面。有学者称之为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但作为法律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正确处理行政与刑事法律关系提供理论基础。本文正是基于这种积极的考虑,试图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为切入点,探讨在国内尚未进行细致研究的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是指行政法规范与刑事法规范实体以及程序处理方面存在的分界、交叉、冲突和衔接等关系的总称。行政法与刑事法关联的问题很广泛,可以划分为实体性关联和程序性关联、冲突性关联和非冲突性关联。行政法与刑事法的关联不仅体现在行政法规范对刑事法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司法证明等产生的影响,还体现在刑法对行政法的保障等方面。另外,有些关联并非是良性关联,而存在交叉甚至会产生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力范围界定不清、立法体制的滞后性、案件性质错综复杂等。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行政法与刑事法中两个具有密切关联的概念,二者都是对于法律规范的违反,但是在危害程度、成立的主观要件、执法主体、产生的责任与处罚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在我国,行政违法包含两个方面,即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文仅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刑事犯罪就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产生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行为结果后,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式在实体上并存、吸收与折抵,而在程序上亦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产生重要影响。刑法条文中,通过援引行政法律规范,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对个罪的犯罪构成产生影响。这是由刑法理论中的开放犯罪构成理论和空白罪状理论所决定的。换言之,鉴于刑法条文不能过于冗长并频繁修改的情况,对于有些犯罪构成有必要采用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界定。在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无论是独立解释还是联合解释,均对犯罪构成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成为刑法的潜在影响者。
具体行政行为也对犯罪构成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阻却犯罪成立和影响犯罪构成两种方式使行政法与刑事法在实体上关联起来。例如,行政处罚有时就发挥着代替刑罚的作用,也可以成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行政确认具有确定罪行的证据作用,也是确定犯罪的前提之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则成为阻却犯罪的前提条件。但应当注意的是,过多地将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的前置条件,可能对保障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能否依法成为阻却犯罪的合法性理由、行政确认的适用性无法趋于稳定。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行政与刑事法律关系在程序上的体现。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移送和排斥两种关系,排斥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冲突,二者不能移送,因而有必要做深入研究。造成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相互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两者的行为本身比较复杂;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不同审判组织职权具有差异等。因此两者之间相互冲突也是很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上,不能死板的追求“刑事优先”或者“行政优先”处理原则,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