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的中国困境及对策研究
【摘要】:“不知法律不免责”,这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法律一旦颁布施行,不管事实上如何,即视为人民具已通晓,任何人皆不能以不知为理由,而逃避责任或免于刑罚。不过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因犯罪人不知其行为触犯刑法而获罪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议论。由于这类案件为数众多,虽然具体的案情细节各有不同,甚至有比较大的差别,但总体来说,这些案件具有大致相同的犯案情节或逻辑,因而可以以之为对象进行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的分析。从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这一宏观的视角,来探讨、审视“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现代法学的基本原则在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困境,并在结合所分析的具体案例的基础上,给出造成这种局面的可能回答,拟尝试说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困扰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百年以上的根本性问题,其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与研讨价值,值得我们认真思索与探讨。从“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原则的合理性角度,证成其正当性,并尝试指出,内生性规则或者萨维尼意义上的“民族精神”铸就法律方是这一原则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否则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极大不公正,从而动摇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合理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在本质上是人类生活状态的升华与凝聚,是经验与知识的结晶。它源于生活,且必须基于生活方能发挥作用。生活中有大量不言自明的、隐性的规范,它们是产生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运转生效的根本,没有它们,法律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必要的前提,而其适用及成立与否,也必须在经过严谨的分析与论证后才能确定,绝非如我们一直以为的那样“理所当然”。分析了司法实务界的51个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无论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法官们最终都严格遵循了“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原则。实务界的这种情形导致了本文所说的“中国困境”的出现——这类判决往往超出了人们正常的认知,挑战了人们的道德感与正义感。从“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这一刑事立法的视角,说明了现代立法既复杂又繁多的情况,这使得单纯出诸立法者意志而非渊源于社会自身的法律规则日益增多,从而导致人们“不知法律”的情形大量出现。同时并指出,在现代化这一宏观架构下的中国建立现代法律体系的努力与过程,恰是邓正来意义上的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标的的一种实践,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一实践使得我们的现有规则多是自上而下由外部输入的“移植法”,而非内生于社会内部自下而上的“自发规则”,这才是造成所列举的诸多案例不符合多数人心理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在这一视角的关照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外来的、西式的大规模立法实践,在迅速改造、重塑中国社会并建立中国现代化法律体制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中国固有法律传统的断绝,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如“秋菊打官司”般的若干问题。就此而言,“不知法者,不免其罪”这一原则及其所涉及到的诸多司法案例,虽然主要是表现在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领域,但实际上却是这种“现代化”立法格局下所产生的普遍性问题之一,我们决不能因为其部门法的属性而将眼光仅仅局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