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研究
【摘要】: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预约合同作为本约合同订立的准备性活动之一,在实务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因预约合同而引起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探讨。预约合同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合同之中,后来在有些国家被扩展到几乎是所有的合同。预约合同制度的价值在于增加本约合同得以订立的可能性、预约担保、稳定交易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等。要着重于从预约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发把握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尤其是预约合同的内容。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本文从预约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之法律上的影响的角度研究预约合同的效力,“磋商义务说”和“缔约义务说”各有利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预约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分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本文的最后部分针对我国正在开展的民法典编撰工作,提出我国立法上应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的建议。笔者建议采纳将预约合同制度编排在债编总则或者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其一般条款的立法例,并尝试性的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