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研究
【摘要】:我国1997 年《刑法》第191 条首次确立了“洗钱罪”,弥补了我国刑法原有金融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空白。这对于惩治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建立,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文首先论述了洗钱犯罪的立法概况。介绍了洗钱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国际社会反洗钱的主要立法和措施,阐述了我国有关反洗钱的立法规定。
其次,论述了洗钱罪构成要件中的争议问题。笔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但不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洗钱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中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是主要客体;对洗钱罪客观方面而言,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能构成本罪。对洗钱罪的客观方面中的掩饰、隐瞒的含义,主观方面中的明知的内容、程度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再次,关于洗钱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了详细论述。主要是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洗钱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没收违法所得及收益的范围问题。
最后,论述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完善。主要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对策、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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