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保护
【摘要】:
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虽然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但不能独立行使控诉职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此举受到学界的广泛好评。但是,立法上虽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但是实际上被害人并不是完全的当事人,不享有完全的当事人权利,而是扮演着一个进退两难的角色,对被害人基本理论的探究也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定位、被害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如何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等等,有具体程序操作的问题,但更主要还是基础理论的欠缺。为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问题,就进入笔者的研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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