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性的寻求
【摘要】:
我从硕士论文开始思考“中国法学的出路”问题,本文是我持续关注这一问题所做的推进性研究。先前研究中曾经关注过的“本土资源论”把我引向了其背后的一个重要理论资源——波斯纳的法律理论。经过一定的阅读和研究,我逐渐意识到:波斯纳的法律理论对于反思和批判当下中国的形式主义法律观可能是有效的,依托该理论背后的实用主义哲学和科学哲学对于反思和批判制造形式主义法律观的中国法学可能也是有效的。本文就是对波斯纳法律理论的一个研究和论证。波斯纳被认为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在当代最有影响的代言人,他继承霍姆斯所开创的实用主义法学传统依旧对法律形式主义展开激烈的批判,这种批判最集中地体现在他和德沃金之间的学术论战。波斯纳的法律理论及其同德沃金之间的论战都围绕“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展开,“确定性问题”不仅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哲学问题,我将通过论文展示这一问题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深远的哲学意蕴。我通过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和以波普尔和库恩为代表的科学哲学这两个重要的理论资源来型构和解读波斯纳的法律理论。我将结合一个典型案例(即“许霆案”)来展现波斯纳法律活动理论的实证意义和规范意义,还将参考美国学者雷迅马和黄宗智的研究成果尝试对中国法学进行一个意识形态批判,以期建构一种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以实践与反思为基础的中国法学,引领中国法律摆脱当下的实践困境和理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