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摘要】: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最早发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出现,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在英国诞生,后被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移植并确立。由于信托制度在经济生活中许多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财产又具有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相分离的灵活性,因此,信托观念不断扩张,在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内得到了广泛地发展和运用,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现代信托制度,它不仅提供了制度保证及法律支持,而且也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主流法经济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为分析工具,分别对信托与信托法律制度、信托制度的要素和信托法律制度的成本与效率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试图探寻出隐藏在它们背后的经济逻辑,寻找出那些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信托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既符合经济逻辑、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