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政府规制研究
【摘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缓解我国面临的资源不足的矛盾和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矛盾,是我国建筑业未来发展的基本政策环境。
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2008年建筑业完成总产值61144亿元,实现增加值17071亿元,占GDP的5.68%;实现利润1756亿元,上缴税金2058亿元;截止2008年底,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已达3253万人,建筑业企业数量达到64152家。但现阶段的我国建筑业还存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明显特征,如信息偏差、不完全竞争、政府寻租、行政垄断、市场失灵等,在某些领域和环节甚至存在自然垄断。过去,政府规制的主要对象是自然垄断产业,对建筑业的这种既有垄断属性又有自由竞争属性的产业,有必要借鉴政府规制相关理论实践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研究和探讨,从而为中国建筑业改革中的政府规制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参考。
本文对法经济学研究的空白——建筑业政府规制进行经济学分析。运用政府规制的基本理论,即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获理论、激励性理论、放松规制理论,针对我国建筑业政府规制激励不足或约束不够等种种现象按照经济性政府规制和社会性政府规制作了全面、系统梳理和研究,建立了三种分析模型,综合运用比较、博弈、实证分析等方法,分别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建筑业政府规制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力图分析我国建筑业政府规制中的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