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1929-1933年中共中央与地方苏维埃政府农民土地政策的差异
【摘要】:“八七”会议后的中国共产党,开始走上武装割据的道路。1929年前后,各革命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在江西、福建、湖南等省创立。中共中央在领导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就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策,作出了规定和指导。但最初的土地革命理论并不完善,对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对农民阶级的划分、对富农成分的划分等问题的界定和解决,并不明确。特别是在土地革命刚刚开展时,中党中央的政策大多要唯共产国际的指示马首是瞻。加之中共中央没能很好的把握中国的实际,先后经历了右倾和李立三、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种种因素造成中央制定的政策,一直都在演变的道路上。而各个地方苏维埃政府在执行农民土地政策时,除与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外,还存在着差异。有的地方根据斗争形势,对政策给予适度调整;有的地方苏维埃对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造成执行上的错误;有的根据地,曾对“左”倾的政策给予过抵制;有的地方还存在着乡绅势力把持地方苏维埃政权,对农民土地政策进行破坏等。
总之,从1929年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形成并建立起各级地方苏维埃政府,到1933年各地普遍开展查田运动为止,中共中央与地方苏维埃政府的农民土地政策,有相同的地方,也存在有差异的地方。本文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从中央与地方在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对农民各阶层政策等几个方面找出差异,并对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