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职能与责任研究
【摘要】: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具体形态,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发挥主导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和责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具有制度供给的职能和责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具有树立和倡导生态文明理念的职能和责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具有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生态的职能和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对生态文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和转变的过程,我国政府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的逐渐形成、确立和发展。当前,我国政府生态职能设置分散、职能转变不到位、生态职能与政府其他职能不协调、政府对生态职能的重视和引导不够。我国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导致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政府生态责任缺失,体制不合理导致政府生态责任缺失。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双重挑战,我国政府的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急需改革和强化。要完善我国政府的生态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生态监管机制,改革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绿色政府采购制度。要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意识,发挥政府生态文明理念引导职能,提高政府自身的生态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责任意识,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清政府的生态职能和责任,重构政府职能的总体框架,整合政府的生态职能,重构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提高政府的生态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政府生态责任的监督,推动生态文明水平的切实提高。要构建政府生态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建立政府生态问责制,建立和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离任生态审计制度。要完善政府生态法制体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树立生态立法理念,完善生态立法工作机制,整合与完善我国的生态法制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配套制度,改进生态执法工作。吉林省在生态省建设过程中,政府的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逐步明晰。吉林省具有明显的生态优势,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也很显著,但也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和落实政府的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