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自治性
【摘要】:
公司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机制的发挥需要公司享有充分的自由。各国传统上都奉行自由企业制度和私法自治原则。公司为私法自治主体。公司自由主要体现为公司自治。自由是人们所渴望的,但是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的行使同样有其限度。“人生而自由的,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公司自治同样不是绝对的,同样要受到限制讨论公司自治的限制,对于我们清醒的认识公司自治的空间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公司自治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更多人的自由,也是为了公司自治更充分的实现。公司法属于私法,其本来面目是自治法,公司法应该是以确认和保障自治为主要的目标。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存在及其应然领域对公司自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是公司自治的核心内容。认识公司章程的性质地位,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如何影响公司自治,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同样有着非凡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逐渐退出了公司领域后,司法力量应该是解决公司自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主要力量了。法院应以什么进行司法干预,如何使司法干预合理化,即不介入太深以至于妨碍了公司的自治性,又要防止介入太浅。即在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寻找出能动司法和有限司法的平衡点对于实现公司的自治的实现功不可没。公司法、公司章程、司法干预就象三架马车,为实现公司的自治保驾护航。